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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2-27 11:46:55 点击: 打印
150%"> (三)设立全省分片定点培训单位
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采取分片定点培训模式,定点培训单位,按就近分片、兼顾平衡的原则设立。
我省定点培训单位,目前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公布暂设立6家,分别为:广东工业大学、广州大学、深圳市建设培训中心、汕头市建设职业技术学校、湛江市建设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附件1)。
我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自愿异地参加公布的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外省在广东省区域内长期执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本人自愿也可参加广东省的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我省定点培训单位对口负责的地区,原则上作如下划分:
1、广东工业大学对口负责省属单位、省外驻穗单位、清远市、河源市、韶关市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2、广州大学对口负责广州市属单位、中山市、佛山市、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3、深圳市建设培训中心对口负责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4、汕头市建设职业技术学校对口负责汕头市、汕尾市、梅州市、揭阳市、潮州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5、湛江市建设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对口负责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6、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对口负责江门市、肇庆市、云浮市、珠海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三、定点培训单位和授课师资 
(一)定点培训单位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固定教学场所、有5人以上专职授课教师。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单位均可向省建筑业协会继教办提出申请,填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表》和《拟推荐专职授课教师一览表》,并提供以上有关证明材料,经省建筑业协会继教办按照中国建筑业协会的要求条件和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的现有数量与分布,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择优报中国建筑业协会考评后,推荐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公布。
(二)专职授课教师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五项条件。由各培训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授课教师,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专项培训合格后,由各定点培训单位聘任。
(三)培训单位职责:定点培训单位在省建筑业协会的统一安排下负责全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根据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受理报名、确认资格、建立学员数据库、编排培训班次、组织师资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授课的各项具体教学管理工作,并报省建筑业协会继教办备案。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建设厅、中国建筑业协会和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考核评估、监督、检查。
四、继续教育培训总体安排
(一)培训对象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的规定,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为:
1、所有注册期已超过三年或即将三年的一级注册建造师;
2、所有正常延续注册的、增项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
3、所有逾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满三年及以上)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建造师。
4、所有注册失效的或注销注册的需申请重新注册的一级建造师。
(二)培训计划
全省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在2013年内完成。原则上时间规划如下:
1、2012年年底前开始,一年内完成2007年~2009年度内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相应资格的建造师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2、2013年下半年安排2010年以后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相应资格的建造师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报名方法
参加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自行在省建筑业协会网站(www.gdcia.org)下载填写报名表格(见附件2),建造师受聘单位填报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单位报名汇总表(附件3)报所属区域培训单位,并携带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证明资料,到定点培训单位报名。报名程序具体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流程图(附件4)。省建筑业协会继教办将已平衡的各培训单位开班计划通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的规定,注册建造师因在外地施工等原因无法在注册地接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备案申请表》(附件5),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培训单位盖章,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省建筑业协会审查,经审核提交备案后在异地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各地区主管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建造师必须返回注册地培训。
五、教学实施
(一)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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