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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本站编辑 时间:2020-8-3 10:44:05 点击: 打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含空港委)、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广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薄弱环节管理,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规范出租管理
  (一)出租单位必须和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的出租单位与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宜为同一法人单位,否则,使用单位应当和出租单位、产权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中须包含建筑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主要结构件可追溯性编码表(附件1)、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等内容,并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二)建筑起重机械每次进场之前,出租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依据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对照主要结构件可追溯性编码表进行逐一核对,涉及主要构配件变更的需在自检合格证明材料中列明。
  二、强化安拆管理
  (一)安装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条件、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二)建筑起重机械现场安装之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出租单位、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重点对照主要结构件可追溯性编码表进行逐一核对,并形成书面记录。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专业技术人员旁站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和拆卸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实施旁站监督指导。起重机械专业技术人员在旁站监督指导时,有权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制止,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四)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作业审批制度。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附着、顶升加节、拆卸作业前,项目总监应组织项目经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起重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安装(拆卸)单位共同核查作业人员资格、到位情况及其他作业安全条件,经确认符合要求后,签署作业安全条件审核表(详见附件2、附件3),方可进行作业。
  (五)安装(拆卸)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现场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双到位现场监督安拆过程,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现场技术人员应由安装单位的安拆实操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安拆过程中应对关键环节、异常情况等实地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且作业人员数量应满足安拆要求,作业前经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减少人员;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均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确认、技术和安全交底工作均须现场拍照存档,并通过微信上传照片或其它信息化手段告知监督人员。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附着、爬升或加节原则上宜委托原安装单位完成,需要更换安装单位的,应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并重新制定相应的安装方案。
  (八)起重机械附着前应审核附着结构承载能力验算资料,完善附着预埋隐蔽验收资料;禁止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附着装置,附着杆件不得安装换向接头,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提供相应合格证明文件。
  (九)安装(拆卸)单位应对工具、索具、汽车吊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汽车吊应具有合格有效的检测报告,司机、指挥人员必须持合格操作证上岗,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完善检测程序
  (一)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并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三)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特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检测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实施检测,对检测的关键部位和不合格情况及事实进行拍照,并留存检测现场的影像资料。
  (四)检测人员现场检测时需提前通知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及监理单位人员应对检测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并合影上传监督员。
  现场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应当场出具《检验检测意见书》,检测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告知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及所在安全监督机构。并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使用单位人员应当在《检验检测意见书》上确认签字,监理单位人员应当在《检验检测意见书》上见证签字。
  (五)检测不合格项整改完成,须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复核后上报检测单位确认,方可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六)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测人员不得故意刁难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及使用单位。
  四、落实使用要求
  (一)使用单位不具备起重机械维护和检查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出租单位或者安装单位,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并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
  (二)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分为计划性维护和非计划性维护,维护工作包括保养和维修。起重机械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月度检查和特殊检查,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时必须停止作业。所有维护和检查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检查活动都应形成记录,对机械主要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重点关键部位的维护和检查记录应拍照存档,并建立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台账,使用单位应对维保的质量负责。
  (三)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制造厂家应按照《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提供防御台风专项文件资料,安拆单位应参照专项文件编制安装、顶升、拆卸等相关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审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防御台风的管理机制,并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和周围环境条件,组织落实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有关措施。
  (四)台风蓝色及以上预警信号生成后,起重机械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台风橙色预警信号生成的,台风过后起重机械须经维保单位检查合格才能恢复作业,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
  (五)塔式起重机司机室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头,对司机的操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随机检查司机操作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操作,使用手机等行为,监控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天。
  (六)新装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人脸识别系统,通过生物识别技术防止无关人员违规操作,禁止使用钥匙启动梯笼。
  (七)禁止场内小型电动叉车、斗车、电动车等进出施工升降机。
  五、加强安全监管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和拆卸等关键环节列入重点监督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监管。
  (二)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附着、顶升加节、拆卸作业时,监督员应对作业安全条件审核表中的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审核表没有签字确认或确认手续不全的,应暂停本次作业。
  (三)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督抽查的同时,可采取邀请专家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随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查检测。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维修保养不到位的,应立即下达停止使用通知、采取相应措施封停起重机械,同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监督执法抽检时应重点抽检出厂年限超过5年以上、机况较差、平时使用管理不规范、维护保养不到位的机械。
  特此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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