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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者:佚名 时间:2012-7-17 17:28:20 点击: 打印
  “1 4”框架构成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6月26日下午,重庆市人民政府召开了《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城乡建委党组书记、主任程志毅就《暂行办法》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其主要框架体现为“1 4”模式。

  按照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渝府发[2012]65号文件《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城乡建委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具体评价标准,与《暂行办法》一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城乡建委根据专题论证收集的意见和区县试点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于2012年4月报请市政府审定。2012年5月9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暂行办法》。

  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本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暂行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的量化评分。

  (二)主要框架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由“1 4”制度框架构成。

  “1”,即1个办法,指的是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4”,即4个标准,指的是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由重庆市城乡建委负责制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标准》和《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4个标准为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评价依据和评分规则。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综合考察的评分体系,评价标准由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60%和40%.其中,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包括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分别占总权重的40%和20%.现场行为评价包括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和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各占总权重的20%.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奖励、处罚等信息的量化评分。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周期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价款结算履约、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这两部分评价分别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作具体规定。

  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这两部分评价分别由《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标准》和《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作具体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通过诚信管理系统向社会每日动态发布。“1 4”的框架体系为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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