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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作者:佚名 时间:2016-4-29 10:40:06 点击: 打印

  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适用税率见表6,材料平均运距、运杂费、运输损耗及采购保管费由各市以当地市场具体情况测定。

  综合折税率= (材料价格/材料不含税单价)-1

材料单价组成内容适用税率         表6

序号

组成内容

适用税率

1

材料原价

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

2

运杂费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

3

运输损耗费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随材料原价和运杂费计算。

4

采购及保管费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购、供应和保管部门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及材料仓库存储损耗费等。综合折税率由各市测定。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

  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建设工程老项目”,税金调改为增值税征收率,其他参照执行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定。

  九、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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