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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时间:2015-4-20 10:48:36 点击: 打印

 粤建许函〔2015〕7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建筑业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换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一)申请换证范围和时限

  1.换证范围。在我省范围内工商注册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驻粤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以及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企业除外)。

  2.换证时限。从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换证过渡期间”)。

  (二)申请换证的程序

  1.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建筑业企业应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向我厅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提交我厅。

  2.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建筑业企业应从“三库一平台”系统直接向我厅报送电子申请材料。

  3.申请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包括广东省政府第169号令规定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规定的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换证和许可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应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申请换证资质类别及等级同时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可按照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事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项和报当地主管部门事项分别一次性申报。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新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或同类别降低等级申请资质换证,但对应申请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不能超过5个。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新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批准其资质换证并颁发新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提出换证申请,因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符合《新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完善相关条件并在换证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提出换证申请;超过3个月后才再次提出换证申请的,该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不参与本次换证,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暂时不参与本次换证。

  5.建筑业企业暂定资质类别不能申请换证。

  二、关于换证过渡期间申请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

  建筑业企业在换证过渡期间可以按如下要求申请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一)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企业应完成资质换证之后,方可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

  1.企业按照《新标准》完成某个资质类别及等级换证后,可以申请其资质类别的升级。

  2.企业按照《新标准》申请资质增项,只能从最低等级资质开始,但可以同时申报多项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资质类别不受限制。

  3.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的,其现有的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都要同时满足《新标准》总体要求。

  (二)首次申请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只能从《新标准》最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但可同时申报多项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资质类别不受限制。

  (三)重新核定

  在换证过渡期间,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重新核定的,按如下情形办理:

  1.重组、合并、分立的建筑业企业全部未换证,可以凭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原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但资质许可机关仅核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建筑业企业已完成资质换证的,可以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四)简单变更

  建筑业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在本省区域内的)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通过简单变更程序变更。其中,未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可以按照原标准申请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已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新标准》申请在新版建筑业企业证书办理变更。

  (五)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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