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浅谈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时间:2016-10-14 13:31:59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 

 

第二版›浅谈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九游会ag

□ 文/张婵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的司法解释,新增的、细化的内容有哪些,笔者选取一些细节为各位做个概括的介绍。 立案登记制

新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可作为当事人

城中村改造在现在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由此产生的村长侵占青苗补偿费等资金的事件还时常冲击人们的眼球。因为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当事人地位,法院也无所适从,大部分受害人只能去上访。新司法解释施行后,这种混乱局面将得到控制。

庭前审理阶段任务的细化

新解释规定,关于审理前准备阶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而关于争议焦点归纳,新解释细化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电子数据定义

现行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证据分类,但并未说明何为电子数据。新司法解释随其后对电子数据做出详细明确定义: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建立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增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小额诉讼的细化规定

新解释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管辖

1、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确定

新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举个通俗的例子,张三在淘宝网上给女朋友的手机卡充值话费,张三的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张三在京东上购买一包邮小说,收货地址为女朋友家,则女友家的地址为合同履行地。而合同纠纷通常可选合同履行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所以,以上两地的法院可以作为管辖法院。

2、明确服务质量不合格诉讼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新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证人出庭须签署保证书

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完善期间起算的规定

新解释施行前,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依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新解释增加“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新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与之相关以下规定不再适用: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新解释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首先,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新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规定了告知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最后,明确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及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新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此外,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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